1、交通標誌的設置應綜合考慮、布局合理、防止出現信息不足或過載的現象。信息應連接,重要的信息宜重複顯示。
2、交通標誌一般情況下應設置在道路行進方向右側或車行道上方;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設置在左側,或左右來兩側同時設置。
3、為保証視認性,同一地點需要設置兩個以上標誌時,可安裝在一個支撐結構(支撐)上,但 不應超過四個;分開設置的標誌,應滿足禁令、指示和**告標誌的設置空間。
4、原則上要避免不同種類的標誌並設。解除限制速度標誌、解除禁止超車標誌、路口優先通行標誌、會車先行標誌、停車讓行標誌、減速讓行標誌應單獨設置;如條件受限制無法單獨設置時,一個支撐結構(支撐)上 不應超過兩種標誌。標誌板在一個支撐結構(支撐)
並設時,應按禁令、指示、**告的順序,先上后下,先左后右的排列。
5、**告標誌不宜多設。同一地點需要設置兩個以上**告標誌時,原則上只設置其中最需要的一個。(**告標誌:**告車輛,行人注意道路前方)
正等邊三角形:用於**告標誌
圓形:用於禁止和指示標誌
倒等邊三角形:用於“減速讓行”禁止標誌
八角形:用於“停車讓行”禁止標誌
叉形:用於“鐵路平交道口叉形符號”**告標誌
方形:用於指路標誌,部分**告、禁止和指示標誌,旅遊區標誌,輔助標誌,告示標誌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