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综合考虑、布局合理、防止出现信息不足或过载的现象。信息应连接,重要的信息宜重复显示。
2、交通标志一般情况下应设置在道路行进方向右侧或车行道上方;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左侧,或左右来两侧同时设置。
3、为保证视认性,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个以上标志时,可安装在一个支撑结构(支撑)上,但 不应超过四个;分开设置的标志,应满足禁令、指示和**告标志的设置空间。
4、原则上要避免不同种类的标志并设。解除限制速度标志、解除禁止超车标志、路口优先通行标志、会车先行标志、停车让行标志、减速让行标志应单独设置;如条件受限制无法单独设置时,一个支撑结构(支撑)上 不应超过两种标志。标志板在一个支撑结构(支撑)
并设时,应按禁令、指示、**告的顺序,先上后下,先左后右的排列。
5、**告标志不宜多设。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个以上**告标志时,原则上只设置其中最需要的一个。(**告标志:**告车辆,行人注意道路前方)
正等边三角形:用于**告标志
圆形:用于禁止和指示标志
倒等边三角形:用于“减速让行”禁止标志
八角形:用于“停车让行”禁止标志
叉形:用于“铁路平交道口叉形符号”**告标志
方形:用于指路标志,部分**告、禁止和指示标志,旅游区标志,辅助标志,告示标志等